******有限公司:
你公司《******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托克托县生活垃圾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南郊生活垃圾处理厂南侧,占地面积为7271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热解车间、餐厨垃圾处理间、渗滤液处理车间、污泥干化间以及余热利用系统(1台5.5t/h余热锅炉)、软水制备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飞灰固化处理系统、综合办公用房、事故池等配套设施,处理能力为生活垃圾150t/d、餐厨垃圾20t/d、市政污泥20t/d、渗滤液50t/d。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7.89%。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热解气化炉烟气采用“急冷换热+半干法脱酸(caoh)+干法脱酸(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nox、so2、hcl、co、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物质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渗滤液处理系统、餐厨垃圾预处理车间、污泥干化车间等产生的恶臭气体负压收集后经生物滤塔除臭系统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要求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垃圾储坑采用负压全封闭设计,恶臭气体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石灰仓、活性炭仓、飞灰固化间等均进行密闭并配置除尘设备,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须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针对热解碳化炉烟气设置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渗滤液、餐厨垃圾预处理废水、污泥干化处理废水、车间地面和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渗滤液设备反冲洗水、生物除臭系统排水、初期雨水等经管道输送至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有限公司收水水质要求;软水制备系统排水、循环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等与渗滤液处理清水一并回用于厂区。
项目危废暂存间、渗滤液收集池、垃圾储坑、事故水池、飞灰固化处理间、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监测制度。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废须合理处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格栅渣和污泥、干化污泥、餐厨垃圾预处理残渣等收集后送热解炉处理;粗油脂外运综合利用;垃圾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大件垃圾、可回收金属等外售综合利用或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软水系统产生的废树脂由厂家更换回收;热解炉炉渣暂存于炉渣间,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飞灰经固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后运至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废活性炭、粘有飞灰的废布袋、半干法脱酸底泥、渗滤液处理系统废过滤介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治理采坑堆填完成后及时覆土平整,进行生态恢复,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
(七)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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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托克托县生活垃圾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南郊生活垃圾处理厂南侧,占地面积为7271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热解车间、餐厨垃圾处理间、渗滤液处理车间、污泥干化间以及余热利用系统(1台5.5t/h余热锅炉)、软水制备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飞灰固化处理系统、综合办公用房、事故池等配套设施,处理能力为生活垃圾150t/d、餐厨垃圾20t/d、市政污泥20t/d、渗滤液50t/d。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7.89%。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热解气化炉烟气采用“急冷换热+半干法脱酸(caoh)+干法脱酸(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nox、so2、hcl、co、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物质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渗滤液处理系统、餐厨垃圾预处理车间、污泥干化车间等产生的恶臭气体负压收集后经生物滤塔除臭系统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要求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垃圾储坑采用负压全封闭设计,恶臭气体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石灰仓、活性炭仓、飞灰固化间等均进行密闭并配置除尘设备,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须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针对热解碳化炉烟气设置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渗滤液、餐厨垃圾预处理废水、污泥干化处理废水、车间地面和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渗滤液设备反冲洗水、生物除臭系统排水、初期雨水等经管道输送至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有限公司收水水质要求;软水制备系统排水、循环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等与渗滤液处理清水一并回用于厂区。
项目危废暂存间、渗滤液收集池、垃圾储坑、事故水池、飞灰固化处理间、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监测制度。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废须合理处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格栅渣和污泥、干化污泥、餐厨垃圾预处理残渣等收集后送热解炉处理;粗油脂外运综合利用;垃圾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大件垃圾、可回收金属等外售综合利用或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软水系统产生的废树脂由厂家更换回收;热解炉炉渣暂存于炉渣间,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飞灰经固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后运至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废活性炭、粘有飞灰的废布袋、半干法脱酸底泥、渗滤液处理系统废过滤介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治理采坑堆填完成后及时覆土平整,进行生态恢复,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
(七)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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